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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74****日,居民身份号码23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人,山丹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立山丹县**有限公司,刘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同月20日该公司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山丹县**公司名义向河北省**有限公司、江西省**有限公司虚开税额分别为917728.36元、1001694.0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将全部税额共计1919422.39元向当地税务机关部门申报抵扣。

为弥补进项发票不足,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山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有限公司为供货方,为自己虚开税额共计1809983.3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而为他人虚开税款为1919422.3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山丹县看守所。

2.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侦查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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