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2********,汉族,小学文化,赣州市**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转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3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拓展外地学员报考驾照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邓某某(另案起诉)为其学员办理假居住证回执用于报考驾照,并多次送给邓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按人民币计)16.4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9月的一天,刘某某与时任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蟠龙派出所辅警邓某某在杨边村相识并互相留存电话及添加了微信,邓某某向刘某某提出可以为其招收的外地学员办理居住证回执,“方便”外地学员报考驾照,每人收取900元左右的费用。2017年10月起,刘某某陆续从自己驾校及**考场周某某等人处收集外地学员信息转发给邓某某,并收取每个外地学员办证费用400-800元不等,刘某某从收取的费用中每人扣除100元算作自己的“跑腿费”,剩下300-700元/人的办证费用全部送给邓某某。邓某某在收到人员身份信息后,明知相关人员不符合在蟠龙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的条件,仍利用其担任该所辅警身份及负责录入流动人口的职务之便,违规将外地学员身份信息录入江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用其购买好的二手笔记本电脑和便携式打印机,将上述个人信息录入自制的“江西省居住登记回执”的Excel空表格,打印后加盖刻有“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户口专用”的假公章,将制作好的假居住登记回执交给刘某某用于外地学员报考驾照。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刘某某共计提供了300名左右外地学员信息给邓某某违规办理居住证回执用于报考驾照,并先后送给邓某某“好处费”共计16.44万元(其中微信转账8.08万元,银行转账2.36万元,现金6万元),其本人非法获利3.59万元。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8月6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刘某某到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后公安人员将其送到赣州经开区蟠龙镇纪委办案区移交赣州市南康区监察委。2018年5月16日,刘某某上缴违法所得款3.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等;2.辨认笔录:刘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邓某某为其学员违规办理居住证回执用于报考驾照,多次送给邓某某财物共计16.4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13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