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7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6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山庄。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阳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参股开发位于**街道办**村委会的近2000平方米土地,因开发建设手续不齐被**执法队查处并叫停施工,为办理该土地的非法开发建设手续,刘某某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给惠阳区**街道办分管规划建设的原副主任周某某(另案起诉,已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官石平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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