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行贿案)_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行贿被鹤岗市南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行贿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行贿罪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委托吴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范某甲(另案处理)向将到萝北县公安局担任局长的孟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20万元,后范某甲未将该款交给孟某某。

2、2017年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为使时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孟某某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予以关照,通过范某甲向孟某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3、2017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使时任萝北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副大队长崔某某(另案处理)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予以关照,通过快递玩具包裹的方式向崔某某行贿人民币0.2万元,崔某某因该快递来历不明未签收。

4、2017年1月末,被告人刘某某为使时任萝北县公安局局长孟某某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予以关照,委托吴某某向孟某某行贿人民币10 万元,吴某某收到该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向孟某某行贿人民币10万元。

5、2017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使时任萝北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副大队长崔某某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予以关照,在崔某某家超市门口向其行贿人民币2万元。

6、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使时任萝北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副大队长崔某某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予以关照,在崔某某车中向其行贿人民币3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行贿6笔,共计人民币55.2万元,其中行贿未遂3笔共计人民币30.2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被侦查机关在萝北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卷宗、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崔某某个人简历、中共萝北县公安委员会文件、说明;

2.证人崔某某、范某甲、吴某某、范某乙、杨某某、姜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浩

2019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