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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1********,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街**组。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8月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3000元,因减刑于200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采用借车或租车后,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书,以车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余某某、谭某某共计1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其朋友张某甲借了其儿子张某乙的湘*****起亚k3小车,张某甲催要刘某某还车时,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车时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了该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书,将借来的车辆抵押给了被害人熊某某经营的8号寄卖行,骗取被害人熊某某3.5万元。2020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张某乙的车辆予以追回并予以返还。

2、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208元每天的租金在长沙市**公司租了陈某某所有的一辆黑色湘******丰田凯美瑞小汽车,租期届满日为8月12日。租期届满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车时间。8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将车开到华容后,使用刘颗(未到案)的身份信息伪造了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次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联系,称其有位朋友即刘颗找其用车子抵押借款,被害人余某某同意。于是,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刘颗用其伪造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将租来的车子抵押给了被害人余某某,骗取被害人余某某4万元。后被租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了陈某某。

3、2014年,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想购买一辆车跑商务车,因其上了征信黑名单,无法办理贷款,于是,以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贷款购买了一辆白色传祺越野车,后王某某外出打工,刘某某自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一直用微信转账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还车贷,自2019年5月至今,王某某按时还车贷。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伪造了行驶证,使用假的行驶证到被害人谭某某经营的缘来寄卖行,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谭某某,骗取被害人谭某某6万元。

二、买卖身份证件罪

被告人刘某某自己的C1驾驶证于2018年9月28日因超分被交警扣留,处于违法未处理状态,被告人刘某某为了平时驾驶车辆的方便,应付交警的检查,于2019年9月花300元买来一本伪造的驾驶证,在自己开车时使用。2020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号小车在长沙-永安高速公路18KM+500M(西往东方向)行驶时,因道路拥挤,堵车严重,在非紧急情况将车辆开入应急车道,被高警局长沙支队星沙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时,扣押了被告人刘某某出示的假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常口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证明、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人交通违法记满分学习、考试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蔡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余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借用或租用他人车辆,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手段,以车作抵多次骗取他人共计13.5万元,数额巨大;为了应付交警的检查,购买伪造的驾驶证一本,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顺娥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6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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