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现住**镇**村。联系电话:184********。2009年11月29日因诈骗罪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0月8日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受过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0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刘某某;2019年4月11日,夏邑县公安局将刘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刘某某。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夏邑县**路**有限公司老板江某某因与原合伙人张某某有经济纠纷。2017年4月份2日至12日,张某某以夏邑**有限公司江某某欠其钱为由,采取门口停车、雇人等方式围堵夏邑**有限公司大门,不让送料、拉货车辆进出工厂十余天。在此期间,刘某某以协调此事为由,称张某某要5万元钱才让堵门的人撤离,江某某通过工人程某某分二次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但围堵**大门的人仍未撤离,直至民警出警才撤离。
2. 2019年9月30日18时20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皖F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夏邑县东**路**站前,在超越孙某某驾驶的豫N3K**号轻型普通货车时发生相刮,造成两车损坏。经现场呼吸式测试仪测试刘某某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后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抽血鉴定,鉴定结果为176.77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他人车辆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美菊 段忠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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