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4021988********,汉族,吉林省东辽县人,高中文化,个体,住辽源市**街**委**组。曾因犯窝藏罪,于2009年8月6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曾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依法查封的二千四百九十一立方米泥炭土予以没收。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29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 于2019年4月30日由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蔡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发现蔡某某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由侦查机关撤回。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1年5月,在东辽县**镇**村,为打击收购玉米芯同行对手金某某,驾车追逐、拦截金某某驾驶的轿车,将金某某驾驶的轿车别停后,用刀逼迫金某某上自己的车,将金某某拉到石驿小街,对其恐吓、威胁,致使金某某不敢再继续收购玉米芯。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1年冬天,为垄断东辽县**镇**村附近的鞭炮生意,得知有人去我县**镇购买鞭炮,便带领刘某乙、孙某某、王某甲等人驾车到**镇与**镇交汇处**岭堵截拉人去**镇购买鞭炮的王某乙,刘某甲对王某乙威胁、辱骂并与王某乙撕扯,抢其车钥匙,直到王某乙找人说情才允许其离开。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2年冬天,为垄断东辽县**镇**村附近的鞭炮生意,得知刘某丙到公主岭购买鞭炮后,带领几名男子持镐把到**镇**村刘某丁家商店,在商店外面辱骂刘某丙,对其威胁恐吓。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证言;
3、 书证;
4、 视听资料
二、诈骗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3月,在经营辽源市**特种水泥厂期间,为减少生产成本,降低用电费用,经问询东辽县**镇供电所职工蔡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只要名下有养殖项目,即可改变**特种水泥厂生产用电的使用性质,刘某甲遂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养殖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虚构养殖事实,将用电的使用性质由工业用电改变为农业用电,从2015年3月至2019年3月,共骗取国家电费580773.08元。蔡某某明知刘某甲骗取国家电费,仍不履行职责,并收受刘某甲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证言;
3、 书证;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两年内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杰
2019年11月29日
附项: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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