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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家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小区****号,暂住重庆市九龙坡杨家坪****酒店**室,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9日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在任职深圳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代公司收取工程款后,侵占11万元的款项后即与公司方断绝联系。被告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得知后,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9月19日、2018年10月31日、2019年1月30日分四次归还深圳市******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11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终止男女朋友关系后,于2018年10月再次与李某某取得联系。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先后虚构投资厦门****酒店管理采购日用品、厦门**、重庆**、**贸易等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及李某某的朋友纪某某“投资”。被害人李某某在本深圳市福田区**广场**座**房等处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被告人刘某甲转账367024元;被害人纪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向被告人刘某甲转账50000元。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6日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回款本金、利润”仅返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5000元。2019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甲经被害人李某某多次催缴未果后,断绝与李某某联系。

2019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酒店**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银行、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谢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纪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建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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