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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院批准,于20208月7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开始,叶某甲(已判刑) 组织叶某乙、李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厦**层的惠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和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厦**层**号的惠州市**有限公司内,一同实施以微信宣传购买“溪秀”护肤产品参与“猜拳”抽奖活动方式吸引他人购买产品。

该公司大量注册“源哥活动进行ing”、“米丁有你更精彩”、“欣怡触手可及”等昵称的微信账号进行销售“溪秀”产品以及“猜拳”的虚假抽奖活动。活动形式是只要一次性购买“溪秀”产品满168元可获得参与一次微信“猜拳”抽奖机会,一次性购买366元可获得参与三次微信“猜拳”抽奖机会,而猜拳出现赢局可从苹果X手机、现金红包8777元、苹果笔记本电脑中三选一,猜输也可从苹果8P手机、现金红包6666元、苹果平板电脑中三选一,猜平即可获得现金8.88元安慰红包或者现金券,但实际上公司通过“猜拳”软件控制“猜拳”结果只出现“平局”,并无宣传活动中的上述奖品。

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已判刑)等人作为公司业务人员,具体负责微信推送活动宣传图片,并与被害人聊天获取信任后引诱被害人购买“溪秀”护肤产品,并进行“猜拳”的虚假抽奖活动。

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已判刑)等人从公司微信群下载宣传活动图片并推送至朋友圈,后根据公司提供的“聊天话术”与已经添加微信并对“猜拳”活动感兴趣的被害人进行聊天吸引被害人购买产品。然后,在参与“猜拳”的抽奖活动中,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已判刑)等业务人员通过手机已安装好的软件,控制猜拳结果均为平局。平局后,继续安慰被害人,并引诱被害人继续购买产品参与“猜拳”的虚假抽奖活动。叶某乙每天下班后将业务人员微信中的款项转账到李某某微信中,同时李某某根据业务人员的销售业绩统计参与活动的被害人并制作成发货单,由叶某乙等人进行发货。该公司的活动实际无设置上述奖品,且活动中公司已安排业务人员根据“猜拳”软件控制“猜拳”结果只出现“平局”。

经会计事务所核算,该公司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全体人员销售总涉案利润金额为292736.52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个人总销量涉案利润额为2629.76元,在职期间参与天数4天,参与期间总利润为10343.04元。

经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溪秀”牌保湿霜、面膜、洁面啫喱、拍拍水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调查核定标的综合单价分别为58元、42元、42元、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叶某甲等人共同采取虚构“猜拳”活动有丰富奖品的事实,并向被害人隐瞒通过软件控制“猜拳”结果仅出现平局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桂芬

                                               检察官助理 刘瑶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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