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襄垣县**乡**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认识了家住长治市屯留区的被害人刘某乙,刘某某欺骗刘某乙自己所学专业为医学,博得刘某乙好感,后双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刘某某编造自己在矿上当安全矿长、副董事长、父母出车祸、处理煤矿安全事故、在看守所交伙食费等各种理由向刘某乙索要钱款,共计82697元用于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微信转帐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提取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秀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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