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对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0622,****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自治区*****自治州**县,住**县****乡**村**组**号(乡村)。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1月8日被**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8月14日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对某某于2014年,2015年之间,以各种理由骗取苏某某等9人共计157500元。
1.2014年,被告人对某某以办理从**乡到**市之间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的49500元,一直未还。
2. 2014年4月,被告人对某某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伊某某的10000元,一直未还。
3. 2015年,被告人对某某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迪某某的15000元,一直未还。
4. 2015年2月,被告人对某某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艾某某的18000元 ,一直未还。
5.2015年2月,被告人对某某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托某某的10000元,一直未还。
6. 2015年2月,被告人对某某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阿某某的15000元,一直未还。
7.2015年11月,被告人对某某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麦某某的12000元,一直未还。
8.2015年11月,被告人对某某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衣某某的15000元,一直未还。
9.2015年11月,被告人对某某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奥某某的13000元,一直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相关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对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塔来古丽·哈西哈尔巴依
玛克提木·斯马依力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县看守所拘留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 9名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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