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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住南阳市中州西路**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谎称其认识南阳市卧龙区**局**科科长周某甲,能帮忙安排学生到南阳市**学校上学,安排一名学生需要10000元。2019年3月6日梁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账10000元,3月16日通过支付宝向刘某某转账20000元,委托其帮忙将三名学生安排进入第一完全学校上学;2019年6月份的一天,梁某某又找到刘某某让其帮忙安排学生到南阳市**小上学,后梁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刘某某转账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收到梁某某的40000元后,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害人周某乙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谎称其认识南阳市卧龙区**局工作人员,能帮忙安排学生到南阳市**中上学,安排一名学生需要10000元。后周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四次共向刘某某转账30000元,委托其帮忙将三名学生安排进入南阳市**中上学。被告人刘某某收到周某乙的30000元后,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刘某乙谎称其认识南阳市卧龙区**局**科科长周某甲,能帮忙安排学生到南阳市**中上学,安排一个学生需要10000元。后刘某乙到刘某某位于南阳市中州西路**小区的家中给其10000元现金,委托其帮忙将一名学生安排进入南阳市**中上学。被告人刘某某收到刘某乙的10000元现金后,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上述三起涉案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共诈骗三名被害人80000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的周某甲、胡某某、葛某某、牛某甲、牛某乙、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周某乙、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鹏毅

郭  宇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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