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673号
被告人刘某某 ,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 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害人詹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被告人刘某某 ,随后二人开始交往。自2019年10月份起,被告人刘某某 在合肥市包河区辖区内车站、酒店等地,利用交往过程中知悉的被害人詹某某支付宝账户、密码等信息,在未告知并取得被害人詹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网络购物、借贷平台进行购物和借贷,累计金额25000余元,所得款物被被告人刘某某 占有。期间,有关网络平台需要进行人脸识别验证时,被告人刘某某 编造租用手机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詹某某信任让其予以配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 的供述;2.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3.检查笔录等;4.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刘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计25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结乐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 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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