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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双城区**镇**小区**号楼。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某以给被害人杨某甲做“合婚术”、破“薄婚煞”等封建迷信名义为其算卦,骗取杨某甲人民币45500元。2019年12月19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已赔偿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李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建议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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