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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89********,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廊坊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于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我院批准于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起至今,被告人刘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为掩盖其不能归还借款的真相,刘某某虚构其做生意和公司经营需要资金等事实,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骗取王某某等人的借款,共造成出借人700余万元无法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从被害人处高息借钱,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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