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3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张某乙,期间刘某某自称在合肥开公司,可以高薪聘用张某乙为自己工作,还能帮助张某乙在合肥购车、买房、安家,张某乙深信不疑。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在合肥市为被害人张某乙买了车,需要张某乙支付车辆保险费用,张某乙信以为真,陆续通过微信账户转给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7000元。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在合肥市淮河路步行街“城市之家”酒店入住,期间,刘某某以帮助张某乙在合肥买房需要支付中介费用为由,骗取张某乙钱款人民币6000元。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乙介绍女朋友、需要送项链和戒指等见面礼为由,骗取张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
2020年5月5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张某乙称已为其申请到部分购房贷款,还需要张某乙支付100000元购房款。张某乙感觉被骗,遂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民警赶至“城市之家”酒店将刘某某抓获。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乙损失人民币63000元,取得张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笔录;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证人张某甲证言;5.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跃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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