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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分别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利用其先后从他人处以给付定金形式承租的三套房屋向外发布出租信息,并虚构上述房屋系其所有的事实,继而在获取他人信赖后,通过将房屋出租于他人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冉某某、谢某甲共计人民币6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不法手段与被害人谢某乙、周某某夫妇达成相应房屋承租协议,并据此承租合同欲从其处获取1万元人民币的房屋租金,后因事情败露而未能实际获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不法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达

2020年514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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