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乡**村委会**户,现租住在阜阳市太和县**城**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冒充“范某某”、“小申”二人与被害人李某某聊天。2018年2月份,其冒充“小申”以赌场急需用钱为由从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万元,后又冒充“范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从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200元。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某识破“范某某”、“小申”的身份后,曾多次向刘某某催要钱款,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转账3000元后将其电话、微信拉黑。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6000元,同日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了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财付通账号交易明细、领条、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身份骗取钱款共计17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退赔的赃款已发还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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