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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行政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小区11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塔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诈骗涉嫌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有能力为被害人冯某某朋友的孩子办理在宝塔区上学,收取现金23.4万元。2020年8月31日学校开始报名,被告人刘某某未能给孩子办理上学,向冯某某退还13.7万元,剩余9.7万元未退还。

2、2020年8月1日,被害人殷某某在朋友冯某某的介绍下认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其有能力为殷某某及亲戚殷某某的两个孩子办理上学。被告人刘某某收取殷某某现金6.8万元现金,并未用于给孩子办理上学,将现金藏匿于其家中主卧衣柜内,用其中1.7万元现金偿还给学生家长。剩余5.1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日已向被害人殷某某返还。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发布需要办理上学名额可以联系她的消息,被害人孙某某主动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为孩子办理延安小学上学相关事宜。被害人孙某某给被告人刘某某现金3.8万元现金,被告人刘某某向孙某某提供虚假身份证复印件及借条后更换号码,使被害人孙某某无法与其联系。刘某某将骗得3.8万元现金用于偿还贷款了。

4、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徼信朋友圈发布谁需要办理上学名额可以联系她的消息。被害人毕某某看到消息后与刘某某联系为孩子办理延中初中上学名额相关事宜。被告人刘某某以其关系是延安市总工会主席黑某某,毕某某核实后却有此人,然后给刘某某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将骗得3万元用于偿还贷款和欠款。

5、2020年6月21,杨某某给被害人刘某某办理上学收取4万元,向被告人刘某某微信转账了2.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杨某某给其转账2.5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给刘某某的家长退还4万元,替被告人刘某某垫付2.5万元。

6、2020年7月上旬,被害人杨某某找杨某某给李某甲办理新区一中上学一事,向杨某某转账15万元,杨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7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其给李某甲办理新区一中收取费用为6.5万元。目前李某甲家长15万元未退还。

7、2020年7月中旬,张某某找杨某某给付某某办理新区一小上学一事,张某某向杨某某转账6.5万元,杨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杨某某向其转账4.5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5万元,杨某某退还1.5万元。

8、2020年7月中旬,张某某问杨某某给钟某某办理新区一小上学一事,张某某向杨某某转账4.1万元,杨某某向刘某某转账3.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杨某某向其转账3.3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4.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给杨某某垫付0.6万元。

 9、2020年7月底,被害人李某乙找杨某某给孩子米多多办理延师附小上学一事,给付杨某某4.5万元。杨某某向刘某某转账3.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杨某某向其转账3.3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向李燕燕退还l万元,剩余3.5万元未退还给李某丙。

10、2020年7月底,被害人某甲找杨某某给孩子拓某某办理延师附小上学一事,给付杨某某4.5万元。杨珙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3.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杨某某向其转账3.3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向张某乙退还l万元,剩余3.5万元未退还给张某乙。

11、2020年7月底,被害人高某某找杨某某给朋友孩子汪某某办理延师附小上学一事,给付杨某某4.5万元。杨某某向刘某某转账3.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杨某某向其转账3.3万元。现4.5万元未退还。

12. 2020年7月底,被害人顾某某找杨某某给朋友孩子白某某办理人大附中上学一事,给付杨某某5万元。杨某某向刘某某转账4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供一述杨某某向其转账4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杨某某交给景某某,然后白某某被安排至教院附中上学。

13、2020年7月底,被害人石某某找杨某某给孩子石某甲办理新区一中上学一事,给付杨某某10万元,杨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6.5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现10万元未退还。

14、2020年7月底,被害人白某乙找杨某某给其亲戚孩子齐某某办理新区一中上学一事,齐某某家长向杨某某转账11万元,杨某某向刘某某转账7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其向杨某某收取6.5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现11万元未退还。

15、2020年8月上旬,被害人高某某找杨某某给朋友孩子党某某办理新区鲁艺二小上学一事,给付杨某某5万元。杨某某向刘某某转账4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现5万元未退还。

16、2020年8月上旬,被害人高某某找杨某某给朋友孩子曹某某办理新区外国语小学上学一事,给付杨某某4.8万元。杨某某向刘某某转账4万元,刘某某供述杨某某向其转账3.5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现4.8万元未退还。

17、2020年8月上旬,被害人杨某某找杨某某给朋友孩子李某丁办理新区一中上学一事,给付杨某某10万元。杨某某向刘某某转账7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杨某某向其转账6.5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已退还3万元,剩余7万元未退还。

18. 2020年8月中旬,被害人段某某联系张某某办理沙某某新区一中上学一事。张某某转给杨某某15万元,杨某某转给刘某某7万元,被害人刘某某供述杨某某转给其6.5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刘某某退还12万(8万元现金,4万元微信转账),杨某某退还3万元。

19、2020年8月中旬,被害人段某某联系张某某办理李某丁延安中学上学一事。张某某转给杨某某13万元,杨某某转给刘某某7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索要11万,杨某某说第二天再给4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向段某某退还未来的及给刘某某的4万元,现还剩9万元未退还,由张某某垫付已退给段倩。

20、2020年8月底,张某某找杨某某给朋友孩子郝开心办理新区一中上学一事,给付杨某某9万元。杨某某向刘某某转账6.5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给郝开心家长退还9万元,替刘某某垫付6.5万元。

21、2020年8月23日,被害人薛某某找杨某某给朋友孩子张某丙办理新区一中上学一事,给付杨某某15万元。杨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转账7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现15万元未退还。

22、2020年一7月底,被害人赵某某找杨某某给孩子赵某某办理延安小学上学一事。赵某某给杨某某转账4万元,杨某某给刘某某转账3万元。杨某某知道被骗后,刘某某给赵刚退还现金2万元,剩余2万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83.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宏

2020年12月15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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