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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8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捕前住定襄县**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温某甲签订购买钢结构房屋规格合同,先后收取23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给温某甲做地基后便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而是用微信给温某甲发送虚构的二手彩钢房装车发货的视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钱款用于归还于某某、兰某某欠款及个人消费等。

2.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梁某某签订钢结构材料合同,先后收取17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未按要求履行合同,将钱款用于归还边某某、樊某某欠款及个人消费等。

3.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温某乙签订钢结构材料合同,先后收取8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而是用微信给温某乙发送虚构的二手彩钢房装车发货的视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钱款转用于归还张某某欠款,经多次催要刘某某退还温某乙2万元。

4.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郭某某签订钢结房屋规格合同,先后收取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未按要求履行合同将钱款用于归还王玮、兰某某欠款及个人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鹏飞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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