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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局退休工人,河曲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住河曲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二人共同出资在**镇**附近经营一煤场,从事煤炭买卖业务。2013年冬季,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山西**煤业有限公司承揽了向**村、**村、**村、**村四个村村民取暖供块炭业务,于是二人先后找到山西**煤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承揽了代为2013冬季矿区群众取暖供块炭业务,并于2013年11月23日开始组织车辆从**煤矿拉运四个村所需供炭,并相继发放,截止2014年3月19日从**煤矿运往供煤场地供炭4395.34吨。供炭工作持续到2014年11月15日。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刘某丙将3280.19吨炭供应给村民,将83.82吨供炭私自对外销售,将353.99吨供炭私自送予他人,导致2014年冬季仍有部分村民得不到供炭1081.81吨。之后二人谎称,该公司所供块炭中有煤、石头等杂质村民拒收,该公司为了安抚未得到供炭的村民,直接给未得到供炭的村民补供块炭1081.81吨。经河曲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在2013年9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山西**煤业有限公司出售的块炭价格为225元/吨。437.81吨块炭折合人民币9850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煤场进出炭情况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山西**煤业有限公司供应的块炭含石头多为借口,骗取该公司块炭437.81吨,折合人民币98507.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张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某某  

检察官助理:邓某某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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