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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们急切购买口罩的心理,在没有任何口罩存货及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等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夏某某、陈某某向其支付口罩购买款共计人民币75700元。得手后,被告人刘某某以货款已转付给上家退款需上家老板签字、高速国道检查无法发货、口罩厂被政府接管优先支援灾区等各种理由拒不发货,并将上述诈骗所得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销等事宜。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夏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75000元,获得了夏某某谅解。

2020年2月20日11时许,民警在广州市天河区剑咀路剑咀西街26号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夏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口罩的名义,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5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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