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惠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为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惠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为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与余**、余某甲、余某乙、杨某某、陆某甲、陆某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惠来县**镇**酒店一KTV包厢内唱歌、喝酒。至同日22时许,刘某某与余某甲、余某乙、余**、杨某某、陆某甲、陆某乙等人在该包厢进行赌博,刘某某便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透视隐形眼镜进行作弊,诈骗他人钱财。当晚,刘某某骗取了陆某甲约4万元以及其他人的钱。2019年1月29日晚21时许,刘某某、余某甲、余**等人到惠来县**镇**酒店一KTV包厢内唱歌、喝酒,至同23时许,刘某某、余某甲、余某乙、杨某某、陆某甲、陆某乙、余**、等人在该包厢内用扑克以“炸金花”进行赌博,刘某某同样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透视隐形眼镜进行作弊,诈骗他人钱财。之后,刘某某骗取了陆某乙约1.2万元、陆某甲4000元,以及其他人员的钱。
事后,余某甲、陆某甲等人怀疑刘某某作弊,便商议约刘某某出来赌博,以揭穿刘某某的骗局。
2019年1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受余某甲、余某乙等人邀约到惠来县**镇**酒店一KTV包厢内唱歌、喝酒。至同日1时许,余某甲约刘某某到陆丰市**村中进行赌博。陈某某便驾车载刘某某随同余某甲等人到陆某丁**村一老房子内,后刘某某与余某甲、余某乙等人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某、黄某某则驾车去载陆某甲、陆某乙到场,并叫陆某甲戴上隐形透视眼镜在旁观看,以验证刘某某是否作弊。期间,刘某某利用隐形透视眼镜作弊进行赌博,骗取了余某乙等人约七千多元。陆某甲在场观看后揭穿刘某某佩带隐形透视眼镜作弊骗钱。余某甲、余某乙、余**、杨某某、陆某甲、陆某乙、黄某某等人即持棒球棒等器械恐吓刘某某,不让刘某某离开,要刘某某赔钱,同日10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惠来县**镇***山路上将刘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等人带回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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