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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6月30日被菏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4月,刘某某以办理驾驶证为名,在收取牛某乙、牛某甲、郭某某三人21000元的钱款后,在明知不能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继续以办理驾驶证为名,骗取徐某某10000元,王某某15000元,紫某某8000元,郭某某10000元。大约一年后,在上述人员多次催要驾驶证的情况下,刘某某为牛某乙、牛某甲、郭某某、徐某某办理了四张假的驾驶证交给四人,并以此为由继续骗取了牛某乙、牛某甲、郭某某9000元。四人发现驾驶证是假证后,刘某某将上述驾驶证收回并销毁。刘某某将上述共计73000元诈骗款非法拒为已有,用于吃喝零花消费。刘某某被执行逮捕后,其家属将上述诈骗款项代为退赔给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金收到条、谅解书及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甲、牛某乙、郭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紫某某、郭某某、牛某甲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爱民

检察官助理史猛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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