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65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号**门**室,租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苑**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因网络赌博输钱后,虚构妈妈生病、信用卡急需还款等理由,向其杭州市富阳区**驾校的同事被害人刘某乙(8 000元,人民币,下同)、王某甲(5 000元)、李某甲(5 000元)、徐某甲(2 000元)、吕某某(2 000元)、许某某(2 000元)、李某乙(1 000元)、王某乙(1 000元)、孙某某(1 000元)、余某某(600元)、姚某某(600元)、徐某乙(500元)、李某丙(500元)、叶某某(300元)等14人以借款的名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得人民币共计2 95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等挥霍一空。后被告人刘某甲关闭手机、离开驾校失联。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某甲人民币18 45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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