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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上饶市余干县******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在岐黄小镇做工程的被告人刘某某因没钱用,在岐黄小镇二期工程不确定且其无发包工程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可以承包到岐黄小镇二期工程,并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了将岐黄小镇二期工程宿舍楼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陈某某需缴纳60000元保证金的合同。9月30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了50000元,10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又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人刘某某支付了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收到的60000元保证金予以开支。2019年2月,被害人陈某某得知岐黄小镇二期工程不存在的情况后,多次与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躲避陈某某等人,将自己使用的电话号码予以停机。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琴断口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退赔了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合同、银行流水、当事人身份信息、工作说明、收条、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6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红芳

检察官助理:衷夏清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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