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1〕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住安徽省**县**村委会*****小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9月2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河南省虞城县**乡**村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了一批工业级用油,因这批工业级用油有质量问题,后又通过刘某某卖给了*县**镇康**公司,卖这批工业级用油的款项131033元钱,被刘某某骗走。后于2020年9月28日刘某某投案自首并主动包赔受害人李某某的损失,获得李某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闫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生
高 辉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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