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3**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以恋爱为幌子,采用隐瞒身份、虚构角色和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及其母亲人民币共计人民币358900元,并将诈骗的钱财用于网络赌博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份,被害人陈某某在泰和圈微信公众号发布征婚信息,被告人刘某某(已婚)获悉后,遂通过微信(微信号wxid_eeomdlmm5b2m22,昵称“忍”)与陈某某联系,谎称自己是单身,名叫“文丽芳”,交往中与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一个月以后,其又谎称自己怀孕,先后以需要产检、生孩子等虚假事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9672元。
2、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刘某某用一个新微信号(微信号abcdabcd168128,昵称“往后余声”,)谎称自己是“文丽芳”的闺蜜“雷小芳”,与陈某某交流,之后先后以“文丽芳”需要产检、早产及“雷小芳”本人亲人过世、工程竞标等虚假事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76300元。
3、2020年3月份,刘某某又用一个新微信号(微信号wxid_k91wy1x317cf22,昵称“余生都是你”,陈某某备注名为“美林”),谎称是“文丽芳”的同事“郭美林”,与陈某某网上谈恋爱,先后以“文丽芳”需要产检、“郭美林”自己生病做手术、其父亲住院、女儿开学等虚假事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08872。
4、2020年5月份,刘某某又使用一个新微信号(wxid-ivr2v0n5f0a22,昵称:失忆)自称名叫“郭娟芳”与陈某某网上恋爱,先后以其亲人生病等虚假事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46556元。
5、2020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又以“文丽芳”的身份,找陈某某的母亲肖某某,以与陈某某所生小孩生病的虚假事由,骗取了肖胜妹人民币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刘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鸿翔
检察官助理:曾 玲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