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93********,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湖口县**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刘某某赌博输了约四万元钱,想到自己之前在交友平台被骗的经历,便也想通过此种方式骗点钱来弥补赌博的亏空。于是,刘某某以1995年女性身份信息在 “陌陌”交友平台及微信平台注册账号,假扮女性吸引网友。被害人周某某在“陌陌”交友平台被刘某某扮演的女性所吸引,几次聊天后便互加为“陌陌”好友进而互加为微信好友。刘某某在网上PS了一张名为方某某的女性身份证发给周某某,谎称自己是湖口县人民医院的护士,并以女性身份用文字以及通过软件合成的女性语音与周某某聊天,通过上述方式获得了周某某的信任。2020年3月7日,“方某某”向周某某借款还“花呗”,周某某向“方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元; 2020年3月10日,“方某某”再次以帮其还债便同意与周某某交往为由向周某某借钱,周某某分两次向“方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0000元。收款后,刘某某立即将周某某的微信拉黑,并注销“方某某”的支付宝账号。
2020年3月10日23时20分,被害人周某某到湖口县公安局报警。2020年3月13日,湖口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2020年3月13日,周某某收到刘某某的赔偿款人民币23000元,并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刘某某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收条、支付宝转账记录、“方某某”身份证截图及人口信息简项详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电子数据:刘某某手机数据提取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退回赃款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卫萍
检察官助理:柳麟姗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在家,其联系电话为18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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