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2016年9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5日、6月18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补充侦查,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初,被害人潘某某通过冯某某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谎称本人系深圳市公安局的民警,后刘某某与潘某某频繁联系以取得潘某某的信任。2018年4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被深圳市公安局纪委调查工资被扣资金周转困难、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致该女子怀孕需要营养费的事实,骗取潘某某3700元。
2.2018年4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寻找“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黄某甲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刘某某得知被害人黄某甲在湘潭市雨湖区**街道**社区经营一家按摩店,因当地公安机关经常检查,生意惨淡,遂虚构其在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有人脉可以帮忙打点关系以获取黄某甲的信任。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虚构了打点关系需要资金、父亲病重、自己受伤等事实多次骗取黄某甲人民币共计124817元。
3.2018年9月份,被害人黄某甲因容留他人卖淫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行政拘留(后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刑事拘留,现已被判刑),在被行政拘留期间,黄某甲联系被害人黄某乙(系黄某甲妹妹)找刘某某帮忙疏通关系,后刘某某以打点关系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四次骗取黄某乙人民币共计95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人民币合计1380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琼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材料2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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