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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源检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90********,汉族,初中毕业,住濮阳市濮阳县****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号),无业。因被网上追逃,于2019年8月7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张果屯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9日临时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9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3日经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住在漯河市源汇区**小镇**号楼**单元**号的被害人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称其可以处理车辆违章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的信任,并承诺以10590元的价格帮助被害人冯某某处理其朋友所任职公司的小型轿车的违章。冯某某委托刘某某处理车牌号为苏A-*****小型轿车的19条违章信息。被害人冯某某于2019年5月5日在家中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人民币10590元,被告人刘某某收到钱后没有处理该车违章并将手机关机不再与冯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洲

二0一九年十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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