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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352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乡**村**社。因涉嫌诈骗,2019年1月1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3日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3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虚构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理提前退休并享受社保的事实,骗取被害人

王某某、李某某共计96000元人民币。后返还被害人19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协议书等;

2.证人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7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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