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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诚信路一足疗店与李某某聊天时,得知李某某想购买一院桩基地,便谎称能帮上忙。后刘某某以办事需要请人吃饭、送礼为由向李某某索要钱财,李某某先后十次通过微信转帐方式给刘某某转入人民币11200元和三条软中华香烟,赃款、赃物均被挥霍。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上认识周某某,后刘某某在周某某家中聊天时,得知该周想给自己儿子找女朋友、其家的桩基证被火烧毁,便谎称能帮周某某儿子介绍女朋友和办理桩基证为由,向周某某索要钱财,周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给刘某某共计人民币28100元及两条好猫香烟,所得赃款、赃物均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

6、微信转账记录;

7、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娜梅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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