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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东丰县**镇**村**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5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在与受害人姜某某恋爱期间,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对方钱财,其中谎称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丢失取不出钱,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姜某某人民币5,000元;以朋友要打胎为由骗取姜某某人民币3,000元;还以购买电话用钱为由骗取姜某某人民币3,000元刘某某将骗取姜某某的11,000元人民币用于挥霍和偿还网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福成  

                             助理检察员:王岩   

                        2020年7月17日

附项: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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