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在58同城网站发布虚假日租房信息,通过微信联系,先后骗得20名租客定金共计人民币819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月至8月间,在没有能力办理房贷的情况下,接受冯某某的请托,以找人办事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7000元;并以假黄金项链为抵押,骗取冯某某妻子卜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媛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