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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在58同城网站发布虚假日租房信息,通过微信联系,先后骗得20名租客定金共计人民币819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月至8月间,在没有能力办理房贷的情况下,接受冯某某的请托,以找人办事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7000元;并以假黄金项链为抵押,骗取冯某某妻子卜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媛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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