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园**单元**室。2014年6月11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4年7月18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临时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7月1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贾某某谎称其有能力往陕西有色榆林金鸡滩辖区公司安排正式工作。在获取被害人贾某某信任后,以为被害人贾某某表妹马某安排工作为由,同日在榆阳区长城南路“**大酒店”骗走贾某某5万元。
2、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向朱某谎称其有能力往陕西有色榆林金鸡滩辖区公司安排正式工作。在获取朱某信任后,以为朱某战友刘某甲女儿刘某乙安排工作为由,同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骗走被害人刘某甲12万元。
3、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上述手段,以为朱某朋友申某甲儿子申某乙安排工作为由,同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市乡企城支行骗走被害人申某甲6万元。
4、2016年1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上述手段,以为朱某亲属杜某甲儿子杜某乙安排工作为由,同年11月1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市镇川支行骗走被害人杜某甲6万元。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骗取他人财物4次,共计29万元,全部赃款被其日常挥霍、手机游戏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19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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