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单元**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认识武某某后,从2月16日至5月25日,虚构出售口罩、开工作室、与人打架需要赔偿、看病、房屋过户需要钱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武某某钱款共计117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2.证人何某某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楠

检察官助理:张宁宁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