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公司宿舍,案发前系高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监大队工作人员。2020年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6日由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为高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监大队工作人员,2018年下半年其因工作关系认识一个梁某某的人,后梁某某问刘某某是否有能力搞到海威房产二期商品房的名额指标,刘某某称没有问题,并约定刘某某每搞到一个名额可以从中间挣取1万元的好处费。于是自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2月,梁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介绍50余人,共收取704.5万的购房定金全部交给了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私刻的单位公章(“高安市规划与建筑监察大队”公章及“财务专用”公章)开具收据交给梁某某,以得到购房者的信任。实际上,被告人刘某某并没有能力搞到这些购房名额,也并未实际去操作搞购房名额,在收到梁某某转交的约700余万的购房定金后,刘某某将这700余万的购房定金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将这700余万全部输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伪造国家印章用于违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志勇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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