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诉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现住地:东乌珠穆沁旗**镇**公寓**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乌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东乌旗看守所。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与东乌旗**网吧老板乔某某商谈转兑网吧一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某以37万元价格转兑**网吧,刘某某付款16万元后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3万元,连续7个月将转兑款付给乔某某,转兑款全部付清后网吧产权转移。
2019年9月4日,刘某某联系吴某某告诉自己卖80台电脑,并通过微信给吴某某发了电脑的图片。9月6日,吴某某来到东乌旗后刘某某带他到**网吧看电脑,并告知吴某某自己已经转兑了网吧。其间,刘某某又向乔某某谎称自己与吴某某以旧换新更新电脑。吴某某看完电脑后与刘某某谈成购买电脑事宜,确定以27万元收购**网吧80台电脑。9月9日,吴某某分两次向刘某某工商银行卡汇入7万元定金,其余款等到拉走电脑时付清。刘某某收到吴某某支付的7万元定金后给乔某某支付转兑网吧的定金3万元,其余4万元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9月11日13时许,吴某某将买电脑尾款20万元一次性汇到刘某某银行卡并到**网吧拆电脑。其间,刘某某手机网赌博输掉吴某某转账给他的20万元中的69997元。吴某某拆完电脑装车拉走时受到网吧老板乔某某的阻拦,并得知乔某某与刘某某未达成转兑协议不能拉走电脑和刘某某已赌博输钱无法退还27万元购买电脑款后立即报案。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依法冻结了刘某某银行卡内的存款130061.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手机等物证;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借记卡账号历史明细清单、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乔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吴某某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双全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乌珠穆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物证2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值班律师意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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