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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中心干保安,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小区**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6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对薛某某等人谎称投资借钱、代交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到期可返还本金利息,后将薛某某等人的钱款全部投入“国美在线”平台、“极彩”、“B6”两个网络彩票平台,其间,还编造投资电力、热力项目,并随意许诺高额利息,采取按时返利、给借款人打欠条的方式诱使薛某某等人继续投资,后将骗取钱财全部投入以上三个平台,共计骗取688.36万元人民币。

1、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先后以借钱返利、投资电力项目和热力项目为由,骗取薛某某625.31万元人民币。

2、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以代交物业费、取暖费可返利为由,骗取王某甲42.29万元人民币。

3、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以代交物业费、取暖费可抵交费用为由,骗取刘某乙2.7万元人民币。

4、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以代交物业费等费用可返利为由,骗取刘某丙1万元人民币。

5、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以代交物业费等费用可返利为由,骗取巩某某1.7万元人民币。

6、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以代交物业费等费用可返利、抵物业费为由,骗取何某某4.9万元人民币。

7、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以代交水、电、暖等费用可返利、投资热力公司项目需筹集资金为由,骗取王某乙8.26万元人民币。

8、2019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代交物业费和取暖费可返利为由,骗取赵某某0.3万元人民币。

9、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以代交物业费、取暖费可返利、投资短期项目为由,骗取招某某1.9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代交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可返利、编造投资热力、电力项目的事由,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88.36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2020年220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东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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