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8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左右,被告人刘某甲虚构其能承包东阳市**大学(实为浙江**学院)食堂的事实,通过伪造了东阳市横**大学公章和食堂承包合同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并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承包合同,以支付承包合同款、购买食堂用品、支付桌椅租金、其女友的儿子骨折需治疗等名义,从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76500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刘某甲用于归还欠款和个人消费。后被告人刘某甲意识到骗局败露,更换联系方式躲藏至外地。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街道**广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明细对账单、承包合同、合作协议书、借条等书证;
2. 证人任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575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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