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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村**队**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3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0日至9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日至10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虚构分期购买手机业务,以方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高某某等33人身份信息在手机通讯店申请分期贷款,骗取**有限公司136211元贷款。贷款发放后,刘某某将手机变卖或直接套现,用于偿还债务、消费挥霍及偿还前期贷款。至案发前,刘某某偿还贷款本息共计105073.72元,造成**有限公司损失56765.13元。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有限公司许可证、营业执照、个人贷款申请表、消费信贷合同、还款记录、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分期购买手机业务,以他人身份信息骗取**有限公司贷款后套现,用于偿还债务、消费挥霍及偿还前期贷款。

3.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136211元,造成金融机构损失56765.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婷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中卫市看守所。

2.​ 刑事侦查卷拾叁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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