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94********,云南省大姚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景洪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经大姚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姚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捕前户籍地大姚县**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及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前后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跟随李某丙到大姚县**做水利工程,刘某某开始在工地上做工,后期帮李某丙管理工地,到2015年9月底刘某某开始待业。其间,刘某某与张某甲、杨某某等人借高利贷周转、消费而未能还清借款。2015年5月17日至10月间,刘某某经人介绍后,以自己是做工程的,需资金周转、没钱用等事由,先后5次写27.7万借条与姚某某借高利贷,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能归还。2015年10月底,因杨某某等人讨要高利贷逼得紧,刘某某无钱还款,遂到网上购买了双柏县福海路、春晖路建设工程的标书及相关招标资料,并带到大姚县**镇**小学给姚某某看后,以要参加该工程项目招标,但招标保证金不足为由,与姚某某借招标保证金30万元参与招标,并许诺姚某某,招标成功则之前借款一并归还,并分给姚某某利润,若招标不成功,自己做标书省下的1万元给姚某某做利息,保证金于招标一个月后全部退还。姚某某上网查看确认确有该工程项目,遂同意借款给刘某某,于2015年11月6、9、10日,先后3次通过银行转款25.5万给刘某某,并拿给现金人民币2.85万元。刘某某未参与任何工程项目的招标,随即将上述28.35万借款用于归还张万成、杨某某等人高利贷借款及使用、消费挥霍。2017年刘某某父亲刘某某帮归还姚某某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程施工图设计、招标协议书、收据;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条、银行交易流水、投标报名表、保证金退款审批表、户口证明、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杞某甲、杞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李某丙、方某某、李某丁、李晓华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12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8.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于服刑期间,主动供述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跃红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物证工程施工图设计2册、光碟12碟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