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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6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蔡某某(另案处理)经过事先商量,由刘某某到本市官渡区大树营505号“兴巧寄售行”内,和被害人丁某某谈妥,由丁某某帮助刘某某向其所持信用卡还款40000元,并收取1.5%的好处费。被害人丁某某向刘某某的信用卡还款40000元后,仅从该卡上刷出2998元,之后信用卡受限无法刷出其余款项。经查,被害人丁某某还款的其余款项被刘某某和蔡某某两人通过手机平台转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莉

2018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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