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83********,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乡**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乡**村委会**村**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 年5月5日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董某某。刘某某自称是交警总队警察,可以处理车辆违章,骗取董某某信任。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董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59400 元给刘某某,让其帮忙处理车辆违章。被告人刘某某收钱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办理。
2019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在楚雄开发区**酒店抓获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银行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曼玲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