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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76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黑河市**机电产品交易有限公司、黑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负责广东区域销售业务期间,谎称公司有销售优惠政策,将公司“开票信息”、“汇款通知”中的收款帐号篡改成其男友陈某某的**银行账户62220320100********、其亲戚茹某某的**银行账户6170032200********,谎称公司收款账户已变更,要求客户将货款汇入上述银行账户或其本人及朋友的银行账户,骗取多名客户货款共计人民币580387元(以下币种同),骗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赌博等。其中:

2019年5月至7月,骗得中山市**贸易有限公司67332元。

2019年6月,骗得深圳市**商贸有限公司22400元。

2019年6月、7月,骗得殷某某84220元。

2019年6月、7月,骗得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131450元。

2019年6月至8月,骗得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44525元。

2019年7月,骗得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78960元。

2019年8月,骗得佛山市南海区**食品商行131500元。

2019年8月,骗得揭阳市**食品商行20000元。

2019年8月13日,民警在东莞市**街道抓获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诈骗人民币58038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景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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