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7月26日、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6日、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假借在安宁开设“蜜雪冰城”饮品店为由,通过让被害人周某某微信转账、刷信用卡等方式,骗取其人民币21344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微信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
2、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假借帮助被害人葛某某提高招商银行信用卡额度为由,通过刷葛某某信用卡的方式,骗取其人民币797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3、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周某某、葛某某在兰州市公安局安排文职工作为由,分别骗取周某某人民币25000元、葛某某人民币2300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赃物照片;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明细、银行流水、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
4、201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兰州火车站站前广场西出站口旁的“德克士”店内,假借开设“鱼你相伴”餐厅与被害人周某某、葛某某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刘又以股份转让、付店铺租金、买货车、请财务人员等为由,先后骗取葛某某人民币105000元、周某某人民币61270元。作案后,刘用部分赃款用于购买“现代”牌名图轿车1辆(已扣押),其余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赃物照片、POS机、涉案银行卡等物证;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明细、银行流水、扣押清单、封存清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7614元,骗取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135970元,共计人民币2435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 刘 艳
助理检察员: 王孝娟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扣押的“现代”牌名图轿车1部及相关车辆凭证现封存于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兰州车站派出所;
4、手机1部、POS机2部及银行卡等涉案财物共25项、光盘1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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