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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行政科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乡**村**号,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以人民币1万余元的价格采购口罩43000余只,后向其单位北京市东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谎称口罩系以单价人民币5元购买,欲骗取人民币216930元。涉案赃证物部分被起获并扣押在案。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于2020年3月12日电话通知刘某某到单位门口后,将刘某某带走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口罩、手机等;2.书证:主任办公会记录、金牛药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扣押笔录;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海燕    

检察官助理:贾嘉楠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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