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6********,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虚构出车祸、卖房子、交保证金等事实,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龙某某(女,30岁)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及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屏;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9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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