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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于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能够为代某某(女,21岁,四川省人)介绍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商务委员会洽谈部秘书工作,骗取其面试费、宿舍费等共计人民币10600元。

2020年6月28日,刘某某谎称能够为周某某(男,22岁,顺义区人)介绍首都机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委员会机场规划师工作,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000元。

2020年7月21日,刘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刘某某已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胜利派出所110接警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微信转账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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